拓米集团普法季刊 | 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9-09-18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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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应用工具,它整合了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人们通过微信进行借款、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但是微信证据要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法定条件。我们来看看几个现实中当事人以微信聊天记录方式在庭审时作为证据举证的案例。

 

二零一九年/第三期

 

案例1:无法证明聊天截图另一方是被告——原告撤诉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郑明(化名)诉称,2018年12月一位同事向他借了2万余元,后因多次催讨无果,只能起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并未到庭,原告只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有其催账、对方答复去借等内容,但原告却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另一方就是被告本人。


案例解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没有保留原始终端载体即微信App中的数据,导致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原告曾将被告微信拉黑,在庭审时无法再调取原始信息,大大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性方面,截图只有聊天内容,没有对方个人信息界面或者微信号,聊天界面的昵称不能直接指向被告本人,不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关联性上,聊天内容虽然包含还钱的信息,但是金额不明确,不能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相关联。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和主张,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2:肖金平诉简时抡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原告肖金平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称,被告简时抡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30日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66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3日与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在微信平台上互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厦门东浦支行提供的个人对账单,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时抡;结合证人郑建国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昵称嗳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简时抡。从简时抡微信号(昵称嗳財宥導)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原告微信号(昵称快速刻章)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000,—共6万6”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简时抡尚欠原告肖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福建省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此案中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原告提交的微信证据能确认原告与被告形成了借贷关系;合法性方面,法院从银行转账及个人对账单中可以确认被告人身份,且能明确证明聊天的内容确实发生于原、被告之间;关联性上,聊天内容不仅包含还钱的信息,且金额明确,与原告主张的还款金额一致。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3:委托理财还是合作投资,微信聊天来佐证


陈先生原来在银行工作,李女士在办理业务时与其认识。在陈先生的介绍下,李女士转款给陈先生,口头委托陈先生购买理财产品。赚得几笔利息并收回款项后,李女士又转给陈先生50万元,但此后李女士多次向陈先生催收款项及相关凭据,陈先生都说客户没有按时还款付息导致无法回款了,且始终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后李女士提交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诉至法院。陈先生在庭审中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是双方进行的,但双方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而是投资合作关系。由于投资的对象无法还款,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及时收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双方合同关系的判断应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予以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操作方式是,李女士仅负责提供资金,由陈先生控制及使用款项,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返还款项并支付固定收益,微信记录中陈先生仅告知李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内容,查明的事实与李女士主张的委托理财关系较相符而不符合合作投资关系的要件。故依法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案例解读:


本案的微信证据因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自认,身份确认环节无需再审查。但微信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争议焦点即合同性质的认定有重要关联,微信记录显示陈先生仅告知李女士资金数额、收益及支付期限,完全未涉及投资项目及经营风险等内容,佐证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应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作投资关系。

 

 


总结


当事人如何正确搜集并且提供有效的微信证据?结合上述案例,我们知道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其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第三,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另外,当事人应当善于应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将原始资料保存下来。所以,在平时的聊天中应该将重要的聊天记录借助于收藏的功能妥善保存下来。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大家应该注意: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来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

 


二零一九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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