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27发布部门:法务部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众多条款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是敦促合同各方信守承诺、担保合同全面履行、弥补守约方损失、惩罚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

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的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触犯合同中约定的两条或以上的违约责任条款,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择一适用

案例:厦门星浩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年,厦门星浩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星浩斯公司”)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星浩斯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其所属房屋出租给乐视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星浩斯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为本合同生效之必要条件,乐视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超过30日的,星浩斯公司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乐视公司还应向星浩斯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星浩斯公司依约履行了租赁期间的全部义务,但乐视公司拖欠星浩斯公司租金等费用。因此星浩斯公司向法院提出诉求为乐视公司已拖欠租金等费用超过30日,星浩斯公司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乐视公司还应向星浩斯公司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关于星浩斯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中关于没收履约保证金和支付三个月违约金的约定,系对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选择适用。鉴于乐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星浩斯公司的实际损失,综合本案情节,法院认为,履约保证金足以弥补因乐视公司的违约给星浩斯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确定,星浩斯公司有权无需返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对星浩斯公司主张的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依法予以驳回。

 

(二)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选择同时适用。

案例: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2003年8月16日,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杉”)与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世丰木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青杉将其在泰宁县境内本代林分面积102829亩林地上本代林分林木资产发包给世丰木业承包经营,世丰木业为保证履行本合同,应向青杉交纳风险保证金1000000元。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青杉每年度对世丰木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定,若世丰木业不能按本合同任何一条款规定的义务履行,青杉视世丰木业违约,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视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没收等值的风险保证金直至全额1000000元;如违约造成青杉损失超过风险保证金的,青杉有权向世丰木业追索赔偿。青杉如无故解除合同,应赔偿世丰木业的相应损失。《承包合同》签订后,青杉将林木资产交由世丰木业公司承包经营。2015年4月,青杉与世丰木业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3月,世丰木业欠青杉承包费4068766.9元。2015年10月,世丰木业向青杉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青杉返还风险保证金10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青杉赔偿其因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经济损失25000000元。此案件中关于应否退还风险保证金问题二审判决认为青杉收取保证金与主张逾期利息可以并存。双方约定风险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履行,如世丰木业违约,青杉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追讨未还清的欠款。因世丰木业未按《还款协议书》支付承包费,已构成违约,青杉主张不返还风险保证金并要求世丰木业支付承包金及逾期利息损失,有合同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各个违约责任的性质,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对违约方的同一违约行为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

这一方面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另一方面做到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弘扬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的氛围。如果违约一方认为同时适用两条或以上违约条款致使其承担的责任过重的,违约人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